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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园区及孵化器建设与服务提升项目资助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2-07-24  

信息来源:南山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2-07-24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区内经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专业园区的业主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入园企业,资助区内孵化器建设和改造、孵化器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请本分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近两年内违规使用政府资金的

  第五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支持社会机构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园区,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20%,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专业园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园区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府主导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高端服务业或引进的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研发基地等创新研究机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房租单价的30%,且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