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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2-07-24  

信息来源:南山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2-07-24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南山区战略产业行业组织及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支持区相关部门组织优势行业企业举办专门的市场拓展、学术交流、推广对接活动等。

  对经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参加南山区政府组团参与的国内外重要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费等补贴。

  对文化企业单独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不含深圳“文博会”),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我区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组织单位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区文产办组织我区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对我区“文博会”分会场、专项活动的各主办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补贴。

  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活动,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企业品牌塑造的项目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战略产业行业协会建设。支持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战略产业协会,对战略产业行业协会开展服务南山区企业的活动给予经费资助,每年为每家协会提供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协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支持企业举办或参加专业交流活动。支持区内企业和有关机构举办或参加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属于区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交流活动,对活动的场地和宣传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国际化程度特别高的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或参加活动前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原则上每个行业每年获得资助的活动不超过一项。

  (四)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通过政府为企业统一投保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外贸出口。对于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7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度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鼓励中小出口企业积极拓展出口海外新兴市场。对经区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参加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的中小出口企业,对其参展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扶持中小出口企业缓解融资困难。鼓励中小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单申请银行无抵押贷款,对经区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出口信用保单银行无抵押贷款,按贷款额3%以内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重点出口产业行业协会开展促进会员企业出口服务活动。对重点出口产业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拓展出口市场举办的展会、培训等服务,对其举办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个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五)支持开展商贸、旅游、文化、科技行业推广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商贸、旅游、文化、科技整体推广,对区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我区商贸、旅游、文化、科技企业所承办的对南山商贸、旅游、文化、科技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承办区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别重大的宣传推广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较大的,资助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商贸、旅游、文化、物流行业企业创优评级,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物流企业、商务部“金鼎百货店”的商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评为国家5A、4A、3A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评为绿色景区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评的白金五星、五星、四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绿色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和省、市“十佳旅行社(诚信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文化企业、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等文化产品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不超过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原则上每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按不超过其公开发售或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资助,原则上每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对认证项目认证费、维护费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认证费和维护费实际发生额的30%,每一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维护费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八)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于企业开办网上商城所投入的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费用予以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旅游企业创新发展。企业开发新旅游项目提升景点、景区吸引力的,对企业开发新旅游项目的实际投入予以最高不超过30%的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获区政府评定认可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第一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年根据企业的相关投入适当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等情况,每年给予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十)鼓励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园区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科技项目的招研引智、市场推广和学术交流,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产、学、研等高端创新资源落户南山。

  对开展国际交流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由区政府或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主办,推动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活动。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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