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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对外招商优惠政策内容
2012-10-22  

 

龙虎山对外招商优惠政策(节选)

景区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物流经济在执行市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物流企业。

①营运税:按市地税局确定的营运收入标准计征。规模以上货运企业(经市物流办认定)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税额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②车船税:按省地税局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就低不就高。规模以上货运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比上年增缴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③所得税:货运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④规模以上货运企业由地税部门代收的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三年内扣除上缴省集中部分外,其余的全部返还。

⑤吨位奖励:货运企业货运吨位达到1000吨以上的,年纳税额每增长350万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吨位奖励。吨位只计算企业自有的运输工具,战略合作、租赁的不予计算奖励吨位。吨位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吨位为准。受益财政兑现奖励前,须报市物流办审核认可,方可兑现奖励。

⑥为保持运力总体水平稳定增长,享受了财政奖励和吨位奖励的货运企业及其车辆,五年内外转或注销的,企业应退回已得的奖励。

⑦引进或新设立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年的宽展期,并享受规模物流企业的优惠待遇,一年期满,尚未达到规模物流企业标准的,不予享受规模物流企业的待遇。

2)总部经济、楼宇经济。

①营业税及附加按地方实得部分的8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兑现奖励后地方实得部分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其中影视传播及有关服务业的企业,除营业税及附征税外的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办法计税。

②商贸及大额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年纳增值税额1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7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年纳增值税额在100(含)-300万元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8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年纳增值税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9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兑现奖励后地方实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办法计税。

③对只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所得的8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年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地方所得的9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兑现奖励后地方实得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投融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

①纳税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实得部分总和的80%奖励。

②对纳税个人的由受益财政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实际纳税额扣除中央和省分成部分)的80%奖励。

③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投资企业获取受益财政的奖励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计征企业税。涉及财政对个人奖励部分,由受益财政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