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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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