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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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