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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