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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应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严格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在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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